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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案例五

发布时间:2022-05-09  编辑:gqt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二、案例正文采集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应如何处罚

案情简介:

2016年7月31日株洲市森林公安局接到匿名报警:荷塘区仙庾镇兴塘村丁冲组大能山山场有人在毁林建造搬迁坟墓安置地,请求森林公安派民警处理。接警后,株洲市林业局森林公安局派民警赶赴现场经行调查。经调查查明,荷塘区仙庾镇兴塘村丁冲组村民汤某某与于2016年7月初了解到荷塘区桂花办事处由于拆迁需要搬迁安置一批坟墓,汤某某为赚取坟墓搬迁安置费,在未取得相关手续的情况下,雇请挖机于2016年7月21日至7月31日擅自将荷塘区仙庾镇兴塘村丁冲组大能山长的林地改变成拆迁坟墓安置地,并先后搬迁9座坟墓到安置地进行安葬。改变搬迁坟墓安置地的林地面积性质1440平方米,林地类型为灌木林地,林中类别为公益林,树种为檵木。

调查与处理:

接警后森林公安局先后对汤某某、兴塘村村主任、丁冲组组长进行询问,派两名执法人员到现场勘验检查,并聘请株洲市林业调查队对现场进行鉴定。有违法嫌疑人汤某某陈述、证人宾某某、汤某某、张某某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林业技术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且上述证据,已经汤某某本人质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明确告知了违法嫌疑人汤某某享有陈述、辩论、听证等相关权利,并依法送达了《林业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等相关文书,汤某某书面表示不需要听证。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湖南省林业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对汤某某给于以下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责令6个月恢复原状;并罚款贰万捌仟捌佰元整。经法制审核和领导审批同意后,执行了上述处罚决定。

法律分析:

2016年7月,汤某某为赚取坟墓搬迁安置费,在未取得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改变搬迁坟墓安置地的林地面积性质1440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湖南省林业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擅自将其他公益林改为非林地,面积不足1.5亩的,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面积1.5亩以上不足3.5亩的,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面积3.5亩以上不足5亩的,处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

本案中,汤某某虽取得本组成员同意占用组上林地,但未正式取得使用林地审核批复而先行动工,改变林地面积2.16亩,其行为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应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故对其行为依照该规定处罚适当。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处罚人法律意识淡薄,为赚取坟墓搬迁安置费,在未取得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雇请挖机整平施工。执法过程中,林业局工作人员依法告知其可以听证、处罚先行告知等有关权利,以森林法规和勘测数据等证据现场释法,耐心说服,后被处罚人认识到自身行为错误,并主动配合执法,取得了较好的执法效果,该案对于增强其他单位或个人依法使用林地法律意识起到较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来源:未知 作者:g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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