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超出门窗店外经营、作业、展示商品案
案情简介:某墙体防污装饰材料店经营者杨某某在其位于松阳县西屏街道长松路XX号店铺落地窗外堆放展示其经营的装饰涂料,于2021年1月27日被松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该局执法人员当场向杨某某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其当场整改到位。2021年3月9日,该局执法人员对该店铺进行复查,发现仍存在店铺落地窗外堆放展示装饰涂料的行为,故依法对其立案查处。2021年3月24日,该局依法向杨某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三百元的行政处罚,杨某某当日缴纳了罚款。
释法:1.《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对我省行政区域内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展示商品的行为进行了禁止。杨某某经营的釉瓷墙体防污装饰材料店所在的松阳县西屏街道长松路168号属于沿街范围,其在店铺落地窗外堆放展示装饰涂料的行为适用上述条款。
2.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违反本条第一款的行为,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执法单位责令杨某某整改后,在复查中发现其仍存在同样问题,对其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是适用的。
3.本案中当事人杨某某超出门窗经营地点位于其经营店铺落地窗外且未侵占人行道范围,相对危害情节较轻,同时能积极配合调查,在执法机关立案调查期间主动消除店外经营的违法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情形,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为此,对其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合适。
来源:未知 作者:gqt
上一篇:以案释法案例七
下一篇:以案释法案例九
Copyright 2007-2022 Www.Zzgq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共青团株洲市委员会 湘ICP备08004129号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南路469号财经大楼17楼
邮箱:zzqnxxz@163.com电话:0731-286865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