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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案例三

发布时间:2022-03-09  编辑:gqt

案由:未经批准非法占地行为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16年7月,某公司在未取得相关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株洲县南洲镇横江村境内,占地建设木材加工厂,目前厂房已基本建成,项目占地1980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为19558平方米,地类由林地、居民点组成(林地18846平方米、居民点954平方米)。该宗用地符合株洲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年-2020年),其用地审批申报手续已提交至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且已受理。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事实。

办理结果: 未取得用地许可手续的情况,擅自占用株洲县南洲镇横江村土地新建板材加工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边报边用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以上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处以罚款玖万玖仟元整(99000)元。

案件评析:本案主体明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正当,株洲县国土局能严格执行重大案件审理制度,依法履行处罚及听证告知、催告等程序,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体现了合法性。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类的案件在株洲县国土局依法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中占据很大比例,体现了代表性。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林地、居民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在事实认定,案件定性等方面具有一定的执法难度,体现了针对性。株洲县国土局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对加处罚款的行政处罚能严格执行该部门出台的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体现了示范性。本案充分体现了国土资源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的要求,对我局今后的行政执法和案件查处工作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


来源:未知 作者:g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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