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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案例四

发布时间:2022-04-11  编辑:gqt

案由:未经批准非法占地行为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14年10月份,某某在未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渌口镇思梅桥村张家组土地兴建厂房一栋(砖混结构),目前已全部建成。厂房建成后,某某将其租赁给他人从事糕点加工。经实地勘测、该糕点加工厂厂房建筑占地面积为746 m2,地类为林地691 m2、旱地14 m2、居民点41m2。该宗地不符合株洲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年-2020年)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事实。

办理结果: 未取得用地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株洲县渌口镇思梅桥村张家组土地兴建厂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属未报先用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

1.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履行期限。

2.被处罚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觉履行本处罚决定。

案件评析:本案主体明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正当,县国土局能严格执行重大案件审理制度,依法履行处罚及听证告知、催告等程序,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体现了合法性。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类的案件在株洲县国土局依法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中占据很大比例,体现了代表性。某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的土地中大部分为林地、旱地、居民点,也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株洲县国土局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对加处罚款的行政处罚能严格执行该部门出台的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体现了示范性。本案充分体现了国土资源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的要求,对我局今后的行政执法和案件查处工作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


来源:未知 作者:g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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