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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案例六

发布时间:2022-06-09  编辑:gqt

案件详情:在2016年的12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就公开宣判了一起发生在校外的未成年人欺凌案件。7个女孩组建“微信群”打人,对被害人小娟、小婷进行长时间的殴打和侮辱,还曾把被害人拘禁在酒店,拍摄视频将殴打、侮辱过程上传至网络。

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面部、身体及四肢多处皮肤软组织损伤,该伤势评定为轻微伤。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如宪法、刑法等,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权和人身自由权。

因此他们的行为已经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分别构成“强制侮辱妇女罪”、“非法拘禁罪”。最重的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半,最轻的也判了9个月。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强制侮辱妇女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件点评:本案中令人唏嘘的,不仅是他们的动机,更是曾经作为被欺凌的被害人小王,为了不再被欺负,加入了这个徐某等人的“欺凌团伙”,成了施暴者。正是因为小王缺乏法律知识,不懂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此“积极”配合,使小王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那遇到这种情况我们该怎么办?是以暴治暴,大打出手?还是忍气吞声、默默忍受?小编认为这两种方法皆不可取。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要运用自己的智慧,采用灵活的方法,沉着对付。同时,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通过合法的途径来保护自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来源:未知 作者:g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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