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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案例九

发布时间:2022-09-09  编辑:gqt

天元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全市首例“洗钱罪”案件宣判了被告人黄某某以犯洗钱罪被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该案系开展贯彻落实反洗钱工作要求,深挖彻查依法惩治洗钱犯罪以来全市首例宣判的“洗钱罪”案件

基本案情:告人黄某某与被告人刘某(同案中已被判刑)系男女朋友关系,2021年7月至8月期间,黄某某明知刘某贩卖毒品,为掩饰、隐瞒刘某贩卖毒品所得资金的来源和性质,提供其名下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卡供刘某收取毒资,并将该银行卡绑定支付宝和微信作为两人日常生活开支,或以基金理财和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移资金。

  黄某某明知刘某系毒贩,仍提供其银行卡帮助刘某收取和支付毒资,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涉嫌洗钱罪。天元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洗钱罪对黄某某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作出上述判决。

案件点评:洗钱是一种将犯罪所得通过一定方式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犯罪资金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其实距离我们每个人并不遥远。在日常生活中,亲戚朋友让我们帮忙银行转账或者提现的情况并不少见。但是,如果我们明知转账的来源“不正当”,仍提供类似帮助行为,很有可能触犯刑法。大家应当引以为戒,提升风险规避意识,千万不能为了蝇头小利或碍于人情,掉进洗钱犯罪的深渊。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移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三)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四)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五)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帐户或者在不同银行帐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六)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七)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被告人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某一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误认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范围内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不影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明知”的认定。


来源:未知 作者:g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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