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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案例十一

发布时间:2022-11-09  编辑:gqt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29日,株洲市气象局执法人员汪坚胜和金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株洲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X项目正在施工。1号、2号、3号楼已施工到4层,规划平面图已公示。           7月3日,株洲市气象局业务发展科依据项目规划总平面图、立面图等资料,以及《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确认X项目1号楼超高5.27米;2号楼超高0.79米。并向该公司提出整改意见。先后经过调查取证、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沟通,结合宣传教育等方式,及时有效制止了影响探测环境的违法行为,最后株洲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更改设计,未对探测环境造成影响,株洲市气象局依法成功保护了气象探测环境。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取证,株洲市气象局业务发展科评估确定超高事实。株洲市气象局致函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株洲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更改设计图纸要求。三方达成一致,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修改对此项目审批结果,株洲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更改X项目设计图纸,降低X项目1号楼、2号楼设计高度,使其满足探测环境保护要求。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以下法律法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株洲市气象局对株洲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建设的X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的行为符合《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要求。株洲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建设X的项目在未征得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同意下,擅自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在株洲市气象局的沟通与协调下,X项目暂未对气象探测环境造成实质性破坏,并且株洲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时调整了X项目设计方案,使其满足避免危害株洲市气象局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条件。                                       

气象探测环境是保证气象工作顺利进行的最基本条件,做好气象探测工作,能够帮助气象工作者更加准确的预测未来的天气状况,并及时对重大的天气变化提出预警,对城市的快速稳步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案中株洲市气象局较好地履行了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职责,发现X项目违法后立即下达限高函,及时阻止了X项目对株洲市气象局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的破坏。

【典型意义】

X项目事件是在城市发展进程中,规划建设与气象探测环境发生冲突的典型案例。建设项目在本市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项目建设许可未报市气象主管部门审批。市气象局及时发现并下达限高函,组织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并联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督促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整改。此次事件的成功处理,不仅保护了气象探测环境,更是一次有力宣传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建立气象探测环境保护长效机制的机会。对并不了解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规定的单位,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进行深入的法治宣传,积极与对方沟通,尽早采取措施,积极协助、指导对方申请相关气象行政许可,及时制止和处理可能破坏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来源:未知 作者:g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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