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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案例十二

发布时间:2023-05-26  编辑:gqt

 广东省XX铝业公司跨省倾倒危险废物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2021年6月至7月接到群众举报在渌口区A镇1村、A镇2村和B镇发现有不明来源废渣三处地点废渣共计97.4吨,经查证,废渣属危险废物——铝灰,且均来自广东省XX铝业有限公司,该公司将铝灰交由无危废处理资质的第三方单位,通过在“货拉拉”网上平台发布货物运输业务,再转交由货车司机以货物“煤灰”的名义运输至株洲市渌口区等地倾倒。该案于2021年7月20日提起公诉,同年7月30日,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做出罚款150万的行政处罚。2022年6月29日,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处广东省XX铝业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单处罚金150万元(已及时缴纳);判处毛XX等8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二年一个月至二年四个月不等的徒刑,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同年12月16日,广东省XX铝业公司召集第三方生态修复公司、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渌口分局、湖南云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到修复现场进行实地考察,该地复绿植树等修复措施已全部完成,并经过验收,达到了生态修复目标。

法律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未采取相应预防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因现场处置费用为48.6万元,且该公司主动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该公司对生态环境的修复情况,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对广东省XX铝业公司依法作出罚款15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中相关单位和人员在没有取得危废处理资质的情况下,非法随意倾倒危险废物,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环境污染,应当依法承担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本案的办理,充分展现了生态环境部门和司法机关对随意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决不姑息、严厉打击的强硬态度,有助于警示上下游相关的工厂、企业及从业人员,要依法依规处置危险废物,避免因不当处理引发公共安全风险和环境污染。

来源:未知 作者:g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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