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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案例十三

发布时间:2023-08-10  编辑:gqt

湖南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公示优惠政策案
 

案情简介:2021年9月22日,12315指挥中心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在株洲市XX公立医院停车,价格公示牌上写明一天内停车收费不超过30元,自己停车1天05小时被收取了67元,认为不合理,请求维权。根据湘发改价费规〔2020〕801号文件《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公立医院住院停车场收费应当对病人家属凭住院探视卡(或住院相关凭证),对同一辆车同一天内多次出入实行优惠”。当事人未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公示优惠政策,对住院病人家属停车没有实行优惠。2022年1月1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拟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2500元。当事人于2022年1月21日申诉称当事人对优惠政策也进行了公示,但只是其中“其他优惠政策”没有进行具体说明,同时在接到投诉后积极配合相应检查工作,且主动改正,已对住院病人优惠办理流程和优惠金额都进行了具体公示说明,并且以前没有任何违法纪录,申请不予处罚。2022年1月24日,株洲市XX公立医院停车场岗亭处已张贴“关于住院病人停车优惠”公告。
 

法律分析:1、明码标价的认定,本案中当事人对其优惠政策操作流程不予告知公示,符合《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情形;2、该案经过法制审核、案件集体讨论、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复核机构研究,最后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的通知(湘市监法〔2021〕153号)第十三条“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轻微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采纳当事人意见,经领导审批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案件点评:执法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故意以隐蔽的方式、打“擦边球”的价格违法行为给予了震慑,抓点带面,释放警示效果,同时兼顾执法温度,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考虑当事人实际经营情况,达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来源:未知 作者:g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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