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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案例十四

发布时间:2023-11-03  编辑:gqt

荷塘区XX图文广告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侵权图书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10日,株洲市文旅广体局接到关于拼多多店铺“学以致用书屋”涉嫌销售盗版《时事报告(大学生版)》的举报线索。经查该广告部经营者曾X,在拼多多平台上使用网上代办的外地的《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设“学习之星”“学以致用书屋”两家网店销售市面上畅销图书。9月23日,公安机关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将该案移送天元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天元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当事人复制、销售侵权出版物796册,违法经营额12158.46元、违法所得4000元,犯罪情节相对轻微,且经营者曾X认罪认罚,依法作出不予起诉决定,并将案件移交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11月30日,株洲市文旅广体局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结果抄告检察机关。对现场查缴的侵权出版物予以没收,存储的侵权电子版图书予以删除,并对曾X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罚款24316.92元的行政处罚。12月14日当事人自觉缴纳罚没款,关闭拼多多网店,案件顺利办结。
 
案件解析

荷塘区XX图文广告部在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同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侵权图书,违反了《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作为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在检察机关做出不予起诉决定后,仍当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规定,从经营数量上已经涉嫌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当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故行政机关未对违法所得进行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第十一条规定:“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认定问题,在涉案作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案件中,上述证据确实难以一一取得,但有证据证明涉案复制品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的,且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不能提供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认定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但是,有证据证明权利人放弃权利、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或者著作权保护期限已经届满的除外。”当事人非法复制、发行涉案图书,又不能提供所销售图书的进货凭证等证明其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证明材料,同时抽样送鉴的26册图书均属侵权这一情况,认定涉案的796册图书均为侵权图书。同时,网络平台收取的手续费是经营者在销售图书后支付的费用,在计算违法经营额时不应予以扣除。

来源:未知 作者:g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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